關于印發(fā)《普陀區(qū)人民防空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通知
普國動辦〔2025〕2號
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本區(qū)人民防空領域包容審慎監(jiān)管,積極踐行監(jiān)管為民理念,規(guī)范涉企執(zhí)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人民防空領域相關法律法規(guī)、本市《關于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滬法治政府辦〔2022〕9號),及市國動辦《上海市人民防空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滬國動歸〔2025〕1號),結合本區(qū)實際,特制定《普陀區(qū)市人民防空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不予處罰清單》)。請遵照執(zhí)行,有關要求如下:
??一 、堅持依法監(jiān)管。統(tǒng)籌高質(zhì)量發(fā)展和高水平安全,堅持寬嚴相濟,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守牢質(zhì)量和安全底線。把握好法律的基本要求,對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突破質(zhì)量和安全底線的違法行為從嚴懲處,對符合規(guī)定的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不予處罰。
??二、堅持教育引導。靈活運用說服教育、指導約談、勸導示范等多種方式,督促引導當事人遵守人民防空各項規(guī)定,依法合規(guī)開展活動。
??三、堅持過罰相當。對違法行為給與行政處罰的,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做到過罰相當,避免過度執(zhí)法。對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要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加以整改。
??四、本《不予處罰清單》自2025年10月23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3日。
??附件:普陀區(qū)人民防空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上海市普陀區(qū)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5年10月23日
普陀區(qū)人民防空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行政處罰情形 (需同時滿足) |
法律依據(jù) |
| 1 | 單位或者個人因不及時維護保養(yǎng)、設置障礙裝置等行為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1 .初次違法; 2.導致不超過三扇人防門啟 閉不暢,但不影響民防工程主 體 結 構 ; 3.責令改正后能夠及時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拆除民防工程設備設施 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從事禁止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
| 2 | 單位或者個人因不及時維護保養(yǎng)等行為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1 .初次違法; 2.導致不超過三處人防門密 閉橡膠條或閉鎖裝置等零部件缺失,無法正常使用; 3.責令改正后能夠及時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拆除民防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從事禁止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
| 3 | 單位或者個人因不及時維護保養(yǎng)等行為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1 .初次違法; 2.導致不超過三處防爆波活 門零部件或超壓排氣活門零 部件缺失,無法正常使用; 3.責令改正后能夠及時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拆除民防工程設備設施 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從事禁止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
| 4 | 單位或者個人因不及時維護保養(yǎng)等行為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1 .初次違法; 2.導致不超過三處呼喚按鈕 零部件或通風信號箱及相關 零部件、燈具缺失或故障,無法正常使用; 3.責令改正后能夠及時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拆除民防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從事禁止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
| 5 | 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1 .初次違法; 2.在人防工程使用中,給排 水、電氣等管線擅自開孔穿越 人防主體結構,開孔數(shù)量不超 過二處,且孔徑不超過50mm; 3.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拆除民防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從事禁止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
| 6 | 建設單位未向市或者區(qū)國動辦報送人防工程竣工檔案 | 1.未按照承諾期限報送人防工程竣工檔案的; 2.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民防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在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城建檔案機構報送竣工檔案的同時,應當向市或者區(qū)民防辦報送竣工檔案。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未向市或者區(qū)民防辦報送竣工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7 | 單位或個人出租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 | 1 .初次違法; 2.出租的面積所占比例不超 過人防工程建筑面積的3%; 3.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條例》 第三十八條第四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或者使用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出租或者使用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
| 8 | 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 | 1 .初次違法; 2.使用的面積所占比例不超 過人防工程建筑面積的3%; 3.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條例》 第三十八條第四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或者使用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出租或者使用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 格的民防工程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 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
| 9 | 平時利用人防工程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備案手續(xù) | 1 .初次違法; 2.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條例》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平時利用民防工程的,應當自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市或者區(qū)民防辦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平時利用民防工程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備案手續(xù)的,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10 | 對公眾開放的作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的人防工程以及其他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人防工程未設置防水擋板、沙袋等物資器材 | 1 .初次違法; 2.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條第三項:對公眾開放的作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的地下空間以及其他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地下空間,應當設置以下地下空間安全設施、設備,并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其完好:(三)防水擋板、沙袋等物資器材。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未設置防水擋板、沙袋等物資器材的,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