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 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xié)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 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 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 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 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 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 通過民間科研協(xié)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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